培育良知——良法如何造就好人

作者简介:
  琳恩斯托特,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保罗黑斯廷斯法学教授。曾经出版多部与他人合著的跨学科著作,并经常为美国公共广播公司和《华尔街日报》撰写评论。
内容简介:
  无论是现代的法律还是公共政策都假定人是自私的动物,对待人,只应该采取惩罚和奖励的方法。事实上,这个假定很片面,我们应该注意到人类良知的内在力量。本书中作者从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生物进化论等多种角度描述了人类种种自私与无私的行为,并指出法律制度是如何修正人们的行为以及好的法律如何鼓励人们在商业、政治、道德等方面的无私行为。由此,作者*后得出结论:如果我们想要步入真正的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我们就不能忽略良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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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良法与恶法之间的良知

原载:东方早报 作者:李公明

必须承认,人们在阅读的时候容易受到正在思考的问题或时势的影响。比如当我拿起琳恩·斯托特的这部《培育良知:良法如何造就好人》(商务印书馆,2015年),在“良知”、“良法”这些概念之间,很自然会想到良知与恶法的冲突,想到阿伦特对以尽职业伦理的本分而参与邪恶行为的论述。进而,更会想到在司法史上那些良法难期而恶法盛行的时期,人们曾如何使良知成为抵御恶法施暴的一种力量。这种思考维度的关键是,感受和思考良知在司法实践中的底线作用,同时也指向了法的善恶问题。


其实,琳恩·斯托特在该书中所论述的问题看上去与上述议题并无直接关联,它的 “重点在于研究良知与法律的关系”(20页)。围绕这个主要论题,第一编探讨良知的概念,研究在现今众多的法律和政策讨论中,为什么会忽视良知的概念,又是如何忽视的;第二编证明良知的存在和关于良知实践的“三要素”模式;第三编讨论“三要素”模式如何有效地应用于民事侵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的司法实践;作为结论的第四编研究为什么当代的法律和政策专家会渴望把良知的概念融入他们的分析之中;结论是:“现在就是培育良知的时候了。法律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22页)简单说来,作者认为法律与公共政策都片面地假定人是自私的动物,因而都只从奖惩的角度提出社会的管治方法;而事实上,应该认识到良知的普遍存在与力量,“理解法律和良知如何相互影响,不仅能使我们驾驭良知使法律更高效,还能使我们运用法律来促进良知发展”(225页)。


首先应该肯定研究良善动机和积极进取的学术精神。无论如何,希望通过说明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由此而总结出良知行为的基本要素、模式,探索如何运用法律造就有良知的好人——所有这些,既是希望帮助人们认识良知的存在实况,从而提升对培育良知的信念,也是对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如何引领社会向善提出的积极思考。其次,应该看到的是,作者并未止步于心灵鸡汤式的良善动机与所谓的“正能量”叙事,而是围绕着民事侵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的司法实践,试图说明前述的“良知模型如何为法律的运行提供洞见”(132页)。实际上,正是这一篇的内容及思考路径比较接近法学讨论的特征,可以激发读者思考如何在良知与法律之间架设连结的通道。因此,应该从道德价值的角度同意作者在全书最后提出的结论:“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理解和领会良知的力量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立法者、执法人员和法学教授尤为必要。法律规定在促进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创造了激励因素,而且通过影响我们周边人们的行为,通过教育我们如何使自己的选择帮助而不是伤害他人,发出了什么行为是适当且可预期的信号。”(224-225页)


我们还必须看到该书在概念运用、观点论证等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可以由此把思考引向作者并没有论述的方向,实际上这个方向本来就是良知与法律之间的重要议题。首先是关于“良知”这个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作者认为更准确的是“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这个短语。这种理解和使用显然有点出乎意料,因为“conscience”根本涵义都是指一种与道德上的善恶判断与自觉遵循相关的内在意识,它首先是对个人内心道德律令的倾听和倾诉,是建立个人主体性的基础之一;在某种生活特殊情境中,它的存在就担当着辨别与选择的决疑作用。显然,把“良知”等同于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无疑偏离了“良知”的根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论证良知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所论证的仅是法律如何培养公共良善行为的问题。其次,作者对“良法如何造就好人”的论证显得比较单薄。例如,“法律在倡导这类无私行为时起着重要作用,不仅是通过物质刺激,也通过发出如下信号来起作用,如:社会认为什么行为适当和被期待;鼓励对他人做有利于社会的事;教导我们,我们自己的选择如何帮助或伤害了我们周围的人。为了更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我们必须考虑到法律超出物质刺激范围改变行为的多种途径”(210页)。但是事实上法律根本无法承担这里所说的很多工作,而且作者在紧接着的一段话中谈到了在正式的法律之外的“复杂的非法律规则网”(包括工作场所规则、宗教规则、社区规则等)的作用,最后说明“要创造繁荣的社会,我们需要的不只是正确的物质刺激。我们还需要良知”(211页),显然也远远超出了法律立法与司法的范围。因此,如果从法理学和司法实践研究的角度来评价该书议题的合理性与论证的有效性,恐怕是会令人失望的。


然而,该书在两个问题上启发了我的思考。首先是继续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值得重温的是德沃金对法律的理想主义的坚持与论述。他提出一种基于个体人权的法律理论,从而把道德思考重新带入法律思考中。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中文版序言中,德沃金极其肯定而简洁地说,法律的理想主义是指法律包含了并且服务于道德的目标。德沃金认为我们可以把法律当作道德的一个部分。这听起来也有点难以理解,尤其是在波斯纳关于道德哲学与法律关系的论述角度来看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德沃金的法律理想主义是与“整体性法律”紧密联系起来的,它应该涵括法律原则所依据的公共道德向度,其核心是正义和公平的原则和个人权利。如果说对法官的裁量权必须有所约束,道德义务就是这种约束力的核心。结论是,“我们将不会再怀疑,正义在确定什么是法律的时候是有其作用的”。换言之,我们应该坚持让正义参与制定和阐释法律。只有这样,道德良知的精神才能在法律中生根,并融合为一个整体。回到《培育良知》的议题,应该说,法律如果能够对培养良知起重要作用,首先必须是以正义与个人权利的原则塑造自身的良性而非恶性实质。如果完全没有涉及良法与恶法的问题,没有考虑恶法会如何使普通人变坏和使好人蒙冤,就一厢情愿地谈论良法如何造就好人,恐怕在理论上是很大的忽略,在实践中同时也是不接地气的空论。


其次,从作者强调的不伤害他人与法律的关系,想到那个“枪口抬高一厘米”议题。不管对那个开枪杀死试图翻越柏林墙者的士兵的审判是否合理,关键的问题是在恶法之下,人如何守护良知,从而不伤害他人或降低伤害的程度。在这里,良知就更不能用“有利于社会的无私行为”来解释和运用,而是必须在它的根本涵义中挖掘抵御恶法压迫的道德力量。“但凭良知,不从恶法”,这是在良知与法律之间对何谓“好人”的思考。在德沃金看来,如果让邪恶披上法袍,这是法治的最大危险和最大耻辱。那么,在“培育良知”的议题中,思考良知如何面对恶法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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